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该规定明确了对预备党员违犯党纪追究党纪责任的3种方式,即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依照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也就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因此,预备党员如果有违犯党纪的行为,也应当依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其党纪责任。但是,由于预备党员不等同于正式党员,不能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来处理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在党章规定的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2种处理方式之外,根据监督执纪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践,又增加了对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预备党员可予以批评教育的处理方式。
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预备党员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在立案审查,并经审理形成处理意见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建议延长其预备期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较重建议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交由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呈报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决定给予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处理的,只能延长一次预备期,且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拟给予预备党员批评教育处理的,不需要立案审查,不需要履行审理程序,不需要向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可以在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直接给予预备党员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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