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这里的“行政处罚”,是指党员受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在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时,除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外,还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违纪事实是否存在、定性是否准确等。在办理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进行核实是必经程序,不得直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党纪处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纪检机关作出处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特别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较之于司法机关判决、裁定,不是终局性裁决,当事人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就是说问题处理尚有一定的变数。纪检机关必须对事实、证据进行核实,将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与其本人见面核对,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需要指出的是,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追究党纪责任的做法与此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对前述做法予以重申,明确规定:“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对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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