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等处分是否要相互匹配?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崔某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案”(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6号)在“指导意义”部分“关于党纪政务处分匹配问题”中,明确重申对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行为,在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时,通常按照以下2种情形把握:一种是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的,如果仍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即党纪重处分和政务重处分相匹配。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在党纪上应当依纪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严重违反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应依纪依法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不适用政务重处分的公职人员,可不再给予其政务处分,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作出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责令辞职、依法罢免等处理。另一种是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党纪轻处分是指警告、严重警告;政务轻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实践中,党纪轻处分和政务轻处分在何种情形下同时适用、何种情形下单独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综合把握。一般而言,在已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在给予党纪轻处分时,可不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对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时,也可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情形,为准确区分责任轻重、体现惩戒效果,可考虑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同时适用党纪、政务轻处分的,党内警告处分一般匹配政务记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匹配政务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但对于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则应匹配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
总结监督执纪执法实践,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这也是中央党内法规中第一次就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作出明确强调,有利于做到纪法贯通。
需要指出的是,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的前提是系中共党员的被审查调查人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构成违纪,同时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如其行为只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构成违纪,但不构成违法的,将不存在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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