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后,可否同时给予其组织处理?
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分别规定,“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纪委拟在给予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同时,建议给予其组织处理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将组织处理建议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必要时也可以在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一并报请同级党委审议批准。”以上3部中央党内法规对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后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进行了强调,并明确了办理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其中的“按照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综上,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其组织处理,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情形把握:一是给予党员干部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必要时可以同时给予其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违纪行为情节恶劣给予前述组织处理不足以达到惩戒目的,不足以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可以同时给予其降职的组织处理。二是给予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如其违纪行为同时构成违法,通常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故不需要同时给予其组织处理;但给予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如其违纪行为不构成违法的,依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也就是说,只是1年内不得提拔、2 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在此情况下如其违纪行为情节恶劣,给予前述组织处理不足以达到惩戒目的,不足以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可以同时给予其降职的组织处理。而依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显然在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同时给予其降职处理的,其由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1年内不得提拔、2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在处分后果上相应调整为“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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