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把握主要领导责任界定的新变化?
浏览次数:
作者: 共产党员网
发布时间:2026-03-03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与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相比,此次修订将其中“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修改为“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删除了其中“直接”两个字,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这一调整也符合监督执纪工作实践,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条件提出异议,并认为自己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问题。
推荐阅读
- 娄底市直机关工委与市应急管理局党委沟通会商机关党建工作
- 娄底市直机关工委开展春节前党内走访慰问
- 娄底市直机关工委举办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示范研讨班
- 习近平同俄罗斯总统普京举行视频会晤
- 习近平会见英国首相斯塔默
- 娄底市直机关工委赴岩里村开展春节前走访慰问
- 减负增效添干劲 实干担当谱新篇——2025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综述
- 习近平同韩国总统李在明举行会谈
-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六年新年贺词
- 第三期“娄直·青视角”活动成功举办:锚定主责守初心 围绕中心建新功
- 市委宣讲团到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接待服务中心宣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 习近平同法国总统马克龙举行会谈
- 新任基层党组织书记素能提升班上,他们这样说……
- 习近平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