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把握党员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
一是“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是指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的行为。
二是对于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有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与此相应,2016年1月1日之后,党员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行为的,即可以相应依照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对于某一行为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开除处分的,如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属于“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比如,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此类行为即属于“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上述人员系党员的即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又如,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其开除处分,此类行为即属于“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上述人员系党员的即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再如,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工作人员骗购外汇10万美元以上的,依照《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给予其开除处分;相应此类行为即属于“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上述人员系党员的即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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