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涉黑案
7月30日上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尚同军、吴先耀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于7月13日至7月15日在娄底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共涉及21个罪名、64笔违法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同军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涉足花垣县采矿业后,为了以恶抢矿、护矿,一边网罗社会人员,充实扩大自己的力量,一边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编织“关系网”。2002年初,被告人吴先耀纠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并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尚同军与被告人吴先耀为谋取非法利益而相互勾结。2004年初,经尚同军邀约,以吴先耀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归顺尚同军。
该犯罪组织为扩大影响,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以商养黑”“ 以黑护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采矿、诈骗等43起违法犯罪活动,致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在花垣县城等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还实施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拘禁等非组织犯罪21起,致2人死亡,3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同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先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伍秀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唐先举、杨永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严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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