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新征程

浏览次数: 作者: 廖永华 发布时间: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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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以9章78条的制度设计,系统回应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关切,标志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进入“依法促进、平等保护、全面规范”的新阶段,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短期痛点,更在于构建“平等准入、融资便利、创新支持、权益保障”的全周期制度生态。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结晶”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从“补充角色”成长为“生力军”,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然而,民营企业长期面临“准入难、融资难、创新难、维权难、转型难”五大难题,凸显了政策驱动的局限性,亟需法治化手段破解制度性障碍。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相关规范散见于《民法典》《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及政策文件中,缺乏系统性、针对性。《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以专门立法形式,整合市场准入、投融资、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核心制度,形成了统一的法律体系。与《民法典》《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互补,共同构建起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写入总则,明确“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上升为法律规范,实现了从政策宣示到法律规范的根本性转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破解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现实痛点的 "金钥匙"

《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公平竞争”为核心,通过三大制度创新重塑市场环境,以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市场准入壁垒”“融资难融资贵”“权益保护不足”等突出问题为导向,为破解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现实痛点构建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体系。

在公平竞争方面,明确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均可平等进入。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设置歧视性条件,从源头上消除隐性壁垒,并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权。这一规定直击“玻璃门”“弹簧门”等顽疾。融资难融资贵是民营企业长期面临的“老大难”问题,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围绕拓宽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作出系统安排。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章以专章形式强化权益保护,明确禁止违法收费、罚款、摊派,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并建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处理机制。在产权保护方面,强调征收民营企业财产须依法进行并补偿,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防止“办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第八、九章对执法司法活动作出严格规范,要求避免过度干预企业经营,防止“运动式执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引领民营经济融入中国式现代化的 "导航图"

《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是对当前问题的回应,更是对未来发展的战略布局,将推动民营经济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三条明确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法律形式固化改革成果,避免政策波动性。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特别是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深度融合。通过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条款,开放科研设施、鼓励技术出海等举措,推动民营经济向高端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提升全球竞争力。

国际化发展是民营经济的重要方向。为应对全球竞争与风险挑战,《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支持科技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推动市场准入标准与国际接轨,增强国际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信心。《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七条明确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提供法律指引,为民营经济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制度支撑。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以系统性制度设计回应历史关切,以精准化政策供给破解现实难题,以前瞻性战略布局引领未来发展。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民营经济从“政策护航”迈入“法治护航”的新阶段。未来,通过配套立法、司法实践与政策协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企业获得感,使民营经济真正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引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书写更加辉煌的篇章。